股利政策

     
      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淨利,應提撥1%至20%為員工酬勞,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,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;另提撥不高於3%為董監事酬勞,以現金發放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

     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,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(下稱「可分配盈餘」),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後,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惟可分配盈餘低於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十時,得不予分配。

     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,分派股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 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

     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,係配合公司目前及未來產業環境、財務規劃及股東權益,當年度股利之發放,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派股利予股東,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惟可分配盈餘低於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十時,得不予分配。

   
 

 股利分派情形

股利所屬年度 現金股利
(元/股)
股票股利
(元/股)
除權息交易日 基準日 現金股利發放日/增資股票發放日
112 6.00 0.00 113.7.3 113.7.9 113.7.29 /
111 10.00 2.00 112.6.20 112.6.28 112.7.14 / 112.8.9
 

 

 歷史股價查詢

櫃買中心 > 興櫃 > 興櫃股票交易資訊 > 個股歷史行情 (tpex.org.tw)